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初步意见(一)

民事法律方面

1.对于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恶意大幅抬高口罩等医用商品与生活物资价格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如何救济?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情形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适用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抬高价格一般只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的规定。

因新冠病毒疫情而恶意涨价的行为,是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任何公民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由政府主管部门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因为新冠病毒疫情而实施管制的原因,一些地方及小区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因此影响租户使用房屋的,租户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答:因新冠病毒疫情致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讲不应由租户一方承担,建议由双方协商损失分担及后续租赁合同履行事宜。法律上,新冠病毒疫情虽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涉及具体的举证与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3.对于从新冠病毒疫情严重地区(如湖北省、武汉市)旅居史,返乡后配合登记、调查的,小区邻居有无权利要求社区、物业公司公开其姓名、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

答: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其中包括了姓名、住址保密和不被披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有旅居史的公民具有配合登记、调查等法律义务,但其邻居无权要求公开其个人信息。若其不配合登记,逃避防疫责任的,任何人可向防疫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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