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初步意见(四)

商事与金融法律方面:


  1.如何认定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


  答:根据目前新冠病毒疫情的情况,本次疫情已具备《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典时期的合同纠纷案件是按不可抗力来处理的。今年的新冠肺炎最高院目前尚未出最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但两次疫情情况类似,我们认为可参照前述规定理解为不可抗力事件。

  特别提示,认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非直接等同于可将不可抗力法律规则适用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中,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例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况。


  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时间如何确定?


  答:(1)发生时间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全国各省份先后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表明政府已确认疫情爆发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各地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当日可作为确认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依据。

  (2)终止时间

    针对不同商业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特点考虑以下几个时间节点,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的时间:

    ①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目前贸促会及各地分会出具的证明以此时间为准);

    ②后续各地方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宣布应急反应终止(即解除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

    ③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根据程序对中国提出临时建议,相关临时建议被撤销或到期失效的时间。


  3.因本次疫情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定义、风险承担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条款约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

  (2)及时了解已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特定行业合同,是否有特别法律进行特别规定,如有特别规定,按特别法律规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如旅游业、民航运输业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日常生活消费的特殊行业,就不可抗力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以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及权益。该等规定优先于一般法律规定,且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对该等义务的履行。该等约定一般在行业标准格式合同中有所体现,且行业主管部门可能临时对相关处理出台政策,企业应按照合同及现行政策予以处理。)

   (3)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4)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5)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

   (6)及时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7)如作为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的交易对方,可保持与对方的联系,并沟通合同履行情况,以尽早应对,避免产生扩大损失。


  4.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1)通知时间

  建议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2)通知内容

  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

   (3)通知形式

  通知的形式应按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形式进行。如合同中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从沟通效率的角度出发,可在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APP(如QQ、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通知的同时,以书面邮件形式(EMS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使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通知形式,通知所发送的具体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应以该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授权代表)、电子邮箱为准。如合同中未对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向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发送,具体收件人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妥。EMS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EMS邮寄面单时应特别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EMS寄出后,应尽快登录EMS网站查看快递妥投详情并留存。


  5.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何履行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答: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证明”。具体可包括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事实性证明材料,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地方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或要求转产的通知、交通运输延运或取消证明)等;如涉及继续履行将对己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客流量锐减等。


  6.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在商业合同中已约定“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不能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等,或商业合同各方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该商业合同可以解除。

  如无前述约定或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只有在本次疫情“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即合同已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的程度,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本次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合同交货期限、方式、价格等的正常履行,则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7.因本次疫情,继续履行商业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答:此时,参照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相关司法实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变更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分担相应损失、解除合同等。具体包括:

  (1)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双方需就合同履行的条件、时间、价款、履行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重新谈判,以推动合同的公平履行。

  (2)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的履行成本明显增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商定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应注意,情势变更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如拟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除合同有明确的单方解除权约定外,必须经双方谈判后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中强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严格,适用的方法主要是将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回归到合同内,通过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进行调整,使合同双方进行公平的承担。



  8.因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义务?如何减少损失?


  答:首先应关注合同文本,因国际贸易中尤以双方“意思自治”为重,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但合同相对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成员,则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但由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尚无统一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另外,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还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因此,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尽可能减少损失;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方仍有权要求如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其他救济措施。

  最后,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则不属于不可抗力。此时,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说明理由,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9.对方当事人借新冠病毒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如何应对?


  答:如个别单位或个人确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则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10.如何在订立合同时设计和完善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条款? 


  答:(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中,尽量明确涵盖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细化突发事件对合同变更、解除及责任分担的条款,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履约依据;

  (3)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

  (4)细化约定特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多少日、原料人工等各方面成本上涨超过百分之多少等。


  11.个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无收入,可否延期偿还房贷、信用卡?


  答: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因此,从宏观政策上来看,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可合理延长还款期限。但实际能否延期还款,需要看各大银行是否落实。目前从各大银行来看,均已开始逐步落实,具体细节仍需各贷款人及时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并根据要求提前提供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

  我们建议,在贷款人发生影响收入而使还贷产生不确定时,应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客观地说明情况,争取银行能适用(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的规定,合理延后还款。


  12.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哪些人群,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答:总体而言,目前各银行关于可申请延期还款的内部政策主要针对特定人群,暂时没有扩展到所有人群。

  中国建设银行表示,只有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才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平安银行宣布,向全国战斗在医疗一线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客户、因疫情管控耽误还款的湖北客户提供关怀政策,平安银行会根据客户情况,适当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等。

  据了解,其他银行延期还款的政策面向的人群亦多为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等。这意味着,不属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未被隔离个人,仍需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款。

  因此,我们建议,贷款人咨询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能否延期还款,避免出现逾期的情况。


  13.企业经营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受困,银行贷款有没有作出政策调整?


  答: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于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近期各地各级政府也开始出台相关扶持企业的财政、税收、金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的意见》,我们敬请各类企业特别留意,以获得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支持,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14.对于因疫情影响经营受困的企业银行贷款,各大银行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中国建设银行发布举措,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招商银行发布相关公告称,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

  此外,多家银行表示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受困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整体而言,宏观政策的落实情况较好。但建议相关企业和各自的贷款银行保持充分的沟通,每家银行的具体措施会有所不同;具体企业能否获得贷款银行的支持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