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号令)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等。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陕西省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陕西产业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省属企业应对照以上内容制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或明确相关要求。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省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省属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占比应专项列出。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省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属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进入省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省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因投资推高省属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十五条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法律审核意见书;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项目融资方案;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省属企业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应征求总会计师及法律顾问意见,并与监事会及时沟通,听取监事会的建议,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或文件形式将相关信息报告省国资委,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省属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提出变更申请。省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省属企业应按要求同时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内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省属企业每年应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省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境外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省属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开展境外投资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并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列入省属企业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级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省国资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对我省及本企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

    (四)是否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防控报告;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项目融资方案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债务水平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或机构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汇率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省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2日。省国资委于2013年下发的《陕西省国资委关于改进监管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陕国资规划发〔2013〕450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制度办法或文件中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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